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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8-10 10:07:27 人气:592 标签:

自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短短的两个多礼拜的时间里,保监会、央行相继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意见稿,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探讨,总体来说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要旨。


此次(8月7日)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是《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金融确立分业监管制度来,证监会首次发声。此前我国监管层已意识到有关股权众筹的立法和监管问题的重要性,因此也在积极制定相关法规。从 2014 年开始,国务院和证券业协会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股权众筹的意见和管理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是 2014 年 12 月18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此次《通知》依据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详细界定了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那些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剔除出股权众筹的概念。该《通知》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这其实是跟我之前一直倡导的真正意义上的众筹就应该是公开的、小额、大众的思路是一致的。 此次通知更是确定了《指导意见》强调股权众筹是公开小额股权融资,这个定位是革命性的。


我在对央行《指导意见》的解读(7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已经提出,公募、私募的概念,是传统的证券法的概念,已经不适合“互联网+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真正意义上的众筹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公开发行。在《证券法》修改的草案中,第13条专门规定了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制度(具体金额由证监会规定,比如1000元-5000元人民币),并且,这个修改条款实际上也是突破了200人的人数限制。因此,我们已经不能按照传统美国式的公募、私募这样的概念来监管,来对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的证券活动进行监管。“公开”这个词也有利于普通老百姓能够通过互联网参与股权众筹。所以我认为用公开的方式来强调这样的模式,实际上已经确定新的融资体。


按照此前《指导意见》和此次的《通知》中对股权众筹的定义,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其实大家都在证券法第10条和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红线下操作。有些平台为避免法律风险一开始通过设立合格投资者高标准和限制投资者人数的方式把自己限定为私募股权融资。要判断现有的平台是否违法其核心在于其是否“公开发行”,面向的投资者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为围绕开这条红线,平台大都采用实名认证和资格审核的方式去解决不特定性为问题,同时通过代持或者设立投合体的方式严守“向特点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红线。所以目前我国市场上基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基本上都是通过私募的方式在股权融资。


所以此次股权众筹的概念明确以后,只要目前正在开展的股权众筹活动是合规的私募范畴,严守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两条红线的话,影响不大,只是不宜在冠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而已。所以证监会并未否定目前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其出发点在于“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


我个人理解,《通知》的出台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避免那些社交众筹、私募性质的众筹、基金众筹、集资众筹、传销众筹等“伪众筹”误导民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避免“众筹”这个概念在大量的违规操作中在社会上形成较大负面的影响,其实质时为接下来真正意义上的小额、公开的股权众筹的大发展,扫清障碍。这也体现了证监会的良苦用心。


第二,是监管层吸取P2P行业野蛮发展后所带来风险的教训,在股权众筹行业发展还没有出现大的风险点之前,先出台各类监管意见和规范性意见,慢慢踩刹车,是有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自2014年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以来,股权众筹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给市场的印象好像是谁都可以做股权众筹平台,但其实股权众筹说到底还是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需要专业的人和机构来做。证监会次《通知》的出台实质上是为了避免那些缺乏资质、缺乏优质项目来源和风控能力、缺乏互联网技术等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或个人涌入这个市场,形成所谓的泡沫和虚假繁荣,从而出现不良项目、项目欺诈、跑路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使股权众筹行业陷入P2P发展的困境和危机。


第四,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背景下,未来的股权众筹承担着打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的重要使命,国家对此寄予厚望,所以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证监会及时理清发展的思路,规定市场的秩序,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第五、证监会吸取的此次股灾的教训,对与不受监管的公开涉众的场外市场中存在的巨大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强调股权众筹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管,做到风险的可控。


《通知》中指出由于股权众筹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这其实也是符合国际惯例,2014年美国出台的Jobs法案确立了“集资门户”的规则。鉴于“集资门户”具有证券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本质属性,涉及公共利益,其设立仍然需要向SEC提出设立申请,同时还要注册成为FINRA的会员,接受SEC的监管和FINRA的法定监管。相信不久的将来,在证监会制定股权众筹融资监管规则出台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大时代将要到来。


所以,对与这次证监会发布的《通知》不要恐慌,狼没有来,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政方针没有变,《通知》的出台出发点在于纠正市场上违法、违规的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只有股权众筹,才是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三大业态中最重要的类型,只有股权众筹,才是当前我国经济体系最根本的毛细血管。


因此,不是狼来了,而是避免狼混入羊群中,扰乱市场秩序,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不是狼来了,而是把狼驱除出羊群!规范那些顶着股权众筹的名义做私募股权融资的活动,给真正有能力做好股权众筹的机构营造干净的环境。(没有人会无故阻碍股权众筹的发展,除非从事股权众筹的你去破坏)像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前海众筹、京东众筹、蚂蚁达客以及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备案的八家平台和地方上上大力发展的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等有望分批陆续成为第一波经国家认可的股权众筹成员单位。


作为互联网金融三大业态的股权众筹,在此前的网络借贷(P2P)和第三方支付等两大业态纷纷被打压和被严格管制的趋势下,证监会作为“证妈”,实质上,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管,给其更加广阔的、健康的发展空间和生态环境。


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众筹是人类历史上与股份制相同的伟大的制度发明。(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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