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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协企教委章程(审议稿)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2-19 14:29:36 人气:270 标签: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会名称为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企业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行业企业教育培训部门和单位、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养的各类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者自愿组织的群众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的二级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行业企业教育培训部门和单位、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养的各类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者、关心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事业的社会人士,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 推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加强企业教育理论研究,促进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各类人才特别是技能人才的培养,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人力资源开发的迫切需求。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主管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关心员工终身学习,发挥行业企业在我国教育中的作用,推动各方面关心和支持企业教育工作。
(二)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奖励企业教育优秀典型。开展企业教育理论研究活动。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面向全体会员举办多形式、多内容的活动,研讨会员共同关注的企业教育问题,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编辑企业教育资料,为会员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企业教育领域改革发展动态等信息。
(五)依法开展国外、境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企业教育工作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影响或代表性的行业组织、企业及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养的各类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有关科研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基层单位,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和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教育培训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研究能力的教育工作者,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批准或特邀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接受本会业务范围内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科研成果评优评奖;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推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科研成果及研究信息;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汇报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在中国成人教育协会领导下,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按照一定的代表性,经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和正副理事长;
(三)决定其他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以增加。
第十六条 理事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由推荐单位向本会申请另行推荐。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如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更换人选时,可由推荐单位向本会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第二十条 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热爱企业教育培训工作,在企业教育培训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任期两届,超过两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因工作需要,超过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日常工作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处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社会或个人捐赠资助;
(四)在企业教育培训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活动经费原则上用以会养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遵照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之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如有困难,也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4年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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